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我國第一部陽光法案,希望透過財產申報制度,使公職人員之財產能夠透明化,經得起公眾檢視進而建構廉能施政之政府。
- 適用對象:辦理「定期申報、就〈到〉職申報、卸〈離〉職申報、代理〈解除代理〉申報」之申報義務人。
- 申報軟體: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
- 申報期程、財產查詢、申報系統使用說明:
-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作業參考手冊
- 定期申報授權操作說明手冊
程式安裝或使用問題,請電洽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之客服專線: (02)7735-2811、電子郵件信箱: moj@tradevan.com.tw,亦得逕洽受理申報之政風機構協助。
- 參考法規
- 相關函釋
為促進廉能政治、端正政治風氣,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,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,特制定本法。
然本法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 已近二十年,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,故外界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,尤以大法官第七一六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。茲因本法修正規範內容甚為廣泛,包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、利益之定義、迴避義務、假借職權圖利禁止、請託關說禁止、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、受調查者調查義務、裁罰金額及 裁罰機關等,相關細節性、技術性事項殊難於本法中詳為規定,而有於本法施行細則予以補充或解釋之必要,爰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修訂本法施行細則。
然本法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 已近二十年,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,故外界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,尤以大法官第七一六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。茲因本法修正規範內容甚為廣泛,包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範圍、利益之定義、迴避義務、假借職權圖利禁止、請託關說禁止、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、受調查者調查義務、裁罰金額及 裁罰機關等,相關細節性、技術性事項殊難於本法中詳為規定,而有於本法施行細則予以補充或解釋之必要,爰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修訂本法施行細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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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3-12-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