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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泰山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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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長與民有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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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泰山區公所【區長與民有約】實施計畫
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訂定

 
  1. 依據:新北市政府100年4月18日北府研服字第1000340819號函頒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」。
  2. 目的:為配合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首長辦理與民有約計劃實施,展現親民、便民、愛民之服務效能,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,主動發掘問題,並為瞭解民眾需求,以結合民眾向心力,推動區政建設,特訂定本計晝。
  3. 會見時間:申請後5個工作天內或每月第二週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。
  4. 會見地點:本所5樓會議室。
  5. 設籍本區或事涉本轄民眾對區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,經承辦業務單位協助處理,仍無法解決者,可申請會見區長。
  6. 陪同會見民眾人員:相關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或承辦人、秘書室聯絡人及區長指定之適當人員。
  7. 民眾申請會見方式
    1. 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以書面、傳真或親自向本所秘書室預約登(如附件1),申請內容須載明具體陳述事實、申請人真實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地址及聯絡電話,另請提供有照證見以供核對,倘經查證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得取消會見。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 :「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; 其以言詞為之者,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,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。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,應更正之」。
    2. 登記時由申請人填寫「預約登記」表(如附表1),原則應由本人親自到場,並攜帶國民身份證以供核對。若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得填寫委託書(如附表3)委託他人代辦,惟申請人仍應為本人。
    3. 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為4案,依序申請,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。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,得簽請酌予增加會見件數及人數。
    4. 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: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優先受理。
    5. 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,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。
    6. 民眾有左列情事得申請會見: 
      1. 對區公所職掌業務、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者。
      2. 對區公所處理業務,認有偏失或不公者。
      3. 對區公所承辦人員服務態度認有偏失者。
      4. 與區公所業務權責有關之其他問題事項。
    7. 申請事項若非屬本所業務權責範圍者,將告知其權責受理機關名稱,轉洽權責機關。
  8. 處理程序:
    1. 與民有約案件,由秘書室指派專人收件登錄於「區長與民有約管制表」(如附表2),再將申請書送交各業務承辦單位主管簽收並指定承辦人,由秘書室訂定會見時間後,視事件之性質,至遲於約見3個工作日前電話通知民眾約見時間、場所(地址、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)、聯絡人、電話等事宜,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。
    2. 業務承辦單位須於會見前2日,簽註具體意見陳核,於會見前1日備妥相關資料陳送區長;會見紀錄(附表4)由業務承辦人負責,會後送交研考彙整。業務單位應於約見後7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,並副知本所秘書室,惟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,得簽請區長准予延長,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通知陳情人,同時副知秘書室。另於結案後10日內將相關資料移送秘書室研考彙整暨錄案列管追蹤。
  9. 區長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得指定代理人(主任秘書或業務課室主管)代為接見或更改會見日期。
  10. 區長與民有約當日,相關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避免差假,若有必要公務無法參加,應事先覓妥適當代理人。
  11. 本計畫簽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聯絡人:研考(29099551轉1112)
瀏覽人次:1016 人 更新日期:2021-03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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