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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泰山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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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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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男服役期間家屬可申請生活扶助及各項慰助
  • 發佈日期:2025-11-04
  • 發佈單位:泰山區公所
  • 類  別:役政相關Q&A
  • 詳細內容:
  •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
    一、法規: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

    二、作業流程
      1.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,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,轉送市政府核定。
      2.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,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。

    三、申請須知
        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,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,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,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。
      1.家庭總收入: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、動產及不動產收益、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、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。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,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。
      2.最低生活費標準: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。
      3.動產:全家人口(含役男)存款本金、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;每增加1人,增加新臺幣25萬元。
      4.不動產: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(本市114年為450萬元)。
      5.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:
        甲級: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%,且動產、不動產未超過限額。   
        乙級: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%以上,未達70%,且動產、不動產未超過限額。
        丙級: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%以上,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,且動產、不動產未超過限額。

    四、應備證件
      1.薪資證明(有固定收入者)。
      2.在學證明(家屬年滿16歲日間部在學者)。
      3.醫院診斷書(家屬患重病或殘廢無工作能力者)。
      4.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影本(受領家屬)。
      5.離職證明(家屬原有工作收入,現已離職者)。
      6.其他證明文件:相關證明文件詳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。
      
    服務電話:2909-9551分機1312蔡小姐

瀏覽人次:12 人 更新日期:2025-11-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