欲租借本區公園廣場如何計費及申請?
- 發佈日期:2025-10-29
- 發佈單位:泰山區公所
- 類 別:經建課
- 詳細內容:
答案 承辦人及分機 依據「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」辦理借用申請及計價。
(一)申請借用每日次活動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9時,計保證金50000元。
(二)不可營利設攤使用承辦人及分機
(三)須書面提出申請。
(四)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,檢附身分證明文件、申請人存摺影本、
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、活動企劃書、交通維持計畫、內政部或本府社會
局核准勸募活動函影本、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及警察局許可集會文件,向
受理機關提出申請。但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需使用者,經受理機關同意,
不在此限。
(五)受理機關必要時,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(六)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,且一次以不逾連續二日為限。如遇特殊狀況需延
長活動者,應於活動結束前重新提出書面資料申請,經受理機關核准,始得延
長,原則以延長二日為限,並補繳相關費用。
(七)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,檢附場地活動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、活動企劃書,如
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活動,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。
(八)申請使用場地集會、演說者,須檢附場地所在地警察分局之許可文件影本。
(九)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,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
函影本。鄭元麒/17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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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5-11-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