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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泰山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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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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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
  • 發佈日期:2025-10-29
  • 發佈單位:泰山區公所
  • 類  別:役政相關Q&A
  • 詳細內容:
  • 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:
        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入營前或於服替代役期間,檢具畢業(休、退學)證明或能於申請之年緩徵消滅之證明文件、相關申請文件及戶籍資料,逕向戶籍地公所申請。
    1.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、未滿15歲 、患有身心障礙、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。
    2.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。
    3.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。
    4.役男父母、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,因死亡或身心障礙,有撫卹事實。
    5.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。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,不適用之。 

瀏覽人次:23 人 更新日期:2025-10-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