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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泰山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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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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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因素補充兵申請
  • 發佈日期:2025-10-29
  • 發佈單位:泰山區公所
  • 類  別:役政相關Q&A
  • 詳細內容:
  •     依「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」第2條規定:
   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服補充兵役,役男可於畢業或休學後至徵集入營前,持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、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戶籍資料等至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。
    1.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、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、未滿15歲、患有身心障礙、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。
    2.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,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。
    3.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,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,有撫卹事實,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。但因作戰或因公死亡、或成一等身心障礙,有撫卹事實,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。
       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、配偶或兄弟姊妹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第3期以上(或晚期)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,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。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,家庭發生重大變故(如澎湖空難、高雄氣爆)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,得申請服補充兵役。「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」第4條另有免予列計照顧家屬之規定,申請案件核定作業須一併計算。

     

瀏覽人次:23 人 更新日期:2025-10-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