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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泰山區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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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年次以前役男服役役期未修正變動
  • 發佈日期:2023-01-18
  • 發佈單位:泰山區公所
  • 類  別:公告欄
  • 公告日期:2023-01-18
  • 公告內容:
  • 一、依據內政部112年1月11日內授役徵字第1121040010號函辦理。
    二、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,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,為期1年。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,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,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,為期4個月。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,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,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,應服替代役,為期1年。
    三、為期市民能夠瞭解93年次以前役男服役役期並未修正,檢附「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」懶人包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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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相關附件:
    「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」懶人包  
瀏覽人次:82 人 更新日期:2023-01-18